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环罚字〔2022〕38号
乐东鑫源水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森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754379483A
机构代码:754379483
地 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佳西村委会七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现场检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海南省乐东县红水河富光水电站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在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情况下,擅自于2005年4月投产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境影响报告书、《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综执环责改字﹝2022﹞57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综执环罚告字〔2022〕42号),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及《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经局会审研究通过,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2.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交至我局指定的收款银行: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5443590000115。
你单位缴纳罚款前必须到我局财务系统开票,才能缴纳罚款,并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东黎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志清 电 话:089885528188
地址: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乐祥路四号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楼 邮政编码:572500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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